消费者取消生鲜订单 商家仍发货需担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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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取消生鲜订单 商家仍发货需担责
近日,市民季女士来电反映,她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车厘子共计695元,平台并未按时发货。季女士由于工作的关系要离开收货地,于是联系对方要求取消订单。但客服只是告知会向上级反映,并在次日下午自行发货。车厘子送达后,由于无人签收,致使产品变质。现季女士联系对方要求退款,却遭对方拒绝。
受理投诉后,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该平台取得联系,经营者辩称生鲜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,无法满足消费者要求。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季女士所提供的录音证据,证明在经营者发货前季女士就提出了退货的诉求。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,由于生鲜产品的特殊性,经营者“自顾自”的发货行为实属不妥。最终,经消保委调解,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,但鲜活易腐的商品除外……”乍看,生鲜商品似乎不包含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之内,但事实上,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期限特指“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”,而本案中,季女士在商家发货前就已经提出了退货要求,因此,本案并不适用“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的相关规定。另外,即使季女士的有违约之嫌疑,但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一条也有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违约后,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;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,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。”季女士在经营者发货前就已经告知“无法收货”,经营者应当预见生鲜食品的特殊性,在无人签收取货的情况下,会出现商品变质、损失扩大的情形,现经营者不顾实际情况强行发货,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在此,消保委提示消费者,购买生鲜产品时一定要确保自己在商家送达产品时能够及时接收,以免造成经济损失;其次,如果出现商家在消费者明确要求不发货时擅自发货这种情形,消费者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,以备进一步维权。
文章来源:浦东时报 编辑:刘伟 更多资讯:http://news.shanghais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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